衛生福利部
106-11-07
衛部護字第1060131901號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對一般民眾為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時,其受理申訴調查權責機關疑義
加害人(行為人)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晉升官等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期間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如未分發至機關(構)、學校任職,其加害人(行為人)所屬機關應為訓練機關(構)、學校,由訓練機關(構)、學校進行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無須移送至訓練結束後之加害人(行為人)任職機關。至於已分發至機關(構)、學校,由用人(行為人)機關(構)、學校進行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