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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擬辦理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106-04-26

發文字號

部銓一字第10642198561號

主旨

各機關擬辦理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

說明

一、查本部民國80年8月10日80台華甄三字第0594937號函略以,本部審理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於派令有效期間內,有關擬任職務生效日期之審定,凡依限送審者,除訓練(學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並即以所占訓練(學習)職缺任用人員,以考試及格之次日為生效日期等情形外,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二、為因應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自106年度起已全面改採未占缺訓練方式實施,有關前揭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為「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經機關以擬任職務派代任用者,如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考試及格之次日;未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實際到職日」。

三、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