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會同於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將不再參加一般保險,而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明定自106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二、爰對於106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依規定訓練期間,應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三、本部103年4月7日衛部保字第1031260163號函,對於依法受訓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自103年度起,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按該身分之投保單位及保險費計算之函文,自106年1月1日以後考試錄取人員,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