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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

解釋機關

銓敘部

發文日期

113-12-30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 第11357784191號

主旨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

說明
正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