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申請防疫隔離假及因應措施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05-11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2160167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申請防疫隔離假及因應措施

說明

一、按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二、次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第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2項)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3項)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14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4項)前3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5項)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分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第44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九、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三、考量防疫隔離假係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明定應給予之假別,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並兼顧考試訓練及考核成效,有關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及相關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及差勤管理因應措施,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0月20日公告「防疫,假怎麼請」規定辦理,且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影響訓練成績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為兼顧受訓人員考試訓練輔導與考核成效,並維護其訓練權益,爰參照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所定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之規範意旨,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請假日數在14日以內者,無須延長訓練期間,請假日數超過14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三)另考量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係配合COVID-19疫情防治申請防疫隔離假,係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且屬不可抗力、急迫之事由,為維護其訓練權益,其所請防疫隔離假日數,參照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等特別假,不列入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所定廢止受訓資格之請假日數計算。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