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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須辦理離職參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不得以請假方式受訓。

解釋機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函

發文日期

91-09-26

發文字號

90年度訴字第6262號判決

主旨

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須辦理離職參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不得以請假方式受訓。

說明

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司法官訓練所訓練,係在完成考試程序,並非基於公務人員現職身分而受訓,是以,現職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司法官訓練,均不得以請公假或休假方式參加訓練。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