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3-07-2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656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相關疑義。

說明

按銓敘部95119日部法二字第0952721542號書函略以,「二、……。準此,有關家庭照顧假日數之計算及給薪,均按事假規定辦理。三、……家庭照顧假及其他事假合併計算後之總日數如逾5日者,其超過部分均應按日扣除俸()給。……」據上,家庭照顧假雖非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明列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之假別,惟參酌銓敘部95119日上開函釋規範之意旨,家庭照顧假日數之計算及給薪,均按事假規定辦理。爰家庭照顧假自應與事假採一致性規定,即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須與事假合併計算,並按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請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家庭照顧假是否列入請假紀錄計算以為考核: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爰此,參採上開規範精神,有關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