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特一字第1094979322號函 | 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及考成,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年資及考績。 | 109-10-20 |
部銓三字第1023714489號書函 | 曾任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之年資及成績考核,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之年資及考績 | 102-06-10 |
部銓二字第1013601616號書函 |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按: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選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之人員,得否採計其改任前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作為升官等之年資疑義 | 101-06-29 |
部法三字第1013553793號書函 |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3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 | 101-02-06 |
部法二字第0993176519號函 | 已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後調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同意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晉升簡任官等所須之合格實授年資,其以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年資併計同官等職等合格實授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亦得採計為該項所須之考績年資 | 99-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