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某甲、某乙二員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某丙、某丁、某戊三員,據名冊所載資格條件並依銓敘部92年4月24日部銓一字第0922240801號函釋示,如經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得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爰本會將據以辦理調訓事宜。
註:銓敘部92年4月24日部銓一字第0922240801號函
一、查本部86年5月14日86台法二字第1436463號函釋略以:「一、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6條第1款審定『准予登記』之現職委派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所規定之考績、學歷、考試、年資及訓練等條件時,准予視同審定『合格實授』之委任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至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6條第1款以外各款審定之現職委派人員,除嗣後經考試及格,其考試及格生效日後之任公職年資,得依前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辦理外,其他未具任何考試及格資格者,即不適用該法條之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資格。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委任技術人員,如具有考試及格資格,經依新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改任為『合格實授』者,此等人員與未具考試及格資格僅以學經歷進用,經本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者有別,為其權益考量,得以自其取得相關考試及格生效後所任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年資,併計改任後之『合格實授』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辦理。……」
二、經查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某甲、某乙二員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某丙、某丁、某戊三員,據名冊所載均係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其中某甲係經本部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第2款審定准予登記,惟該員另具有80年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資格;其餘4員均經本部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第1款審定准予登記之現職薦派人員,渠等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所規定之考績、學歷、考試、年資及訓練等條件時,得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