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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經本會同意保留100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受訓資格且所遺缺額業經遞補者,調任至其他遴選機關,於本(101)年度參訓時,不占新任服務機關之遴選機關原分配名額。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1-04-0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05532B號函

主旨

有關前經本會同意保留100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受訓資格且所遺缺額業經遞補者,調任至其他遴選機關,於本(101)年度參訓時,不占新任服務機關之遴選機關原分配名額。

說明

一、本案某甲係於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100年12月12日修法前經本會同意保留受訓資格者,依規定於次年度直接調訓,無需經由申請補訓程序。另查訓練辦法第15條就保留受訓資格後之缺額遞補情形,規定其是否占遴選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名額,係考量該遴選機關該年度受訓名額是否補足,以決定次年度該保留受訓人員於直接調訓時,是否占分配受訓名額,以維各遴選機關調訓比例之公平性,惟未考量受訓人員經本會同意保留受訓資格,且所遺缺額業經遞補者,於次年度調訓前,調任至其他遴選機關之可能性。

二、某甲100年保留受訓資格後之缺額,係由原遴選機關所提備選人員遞補,理應占該遴選機關101年度分配受訓名額,惟該員業已調任至其他遴選機關所屬機關(構)學校,原遴選機關自無法將該員提列於受訓人員名冊中,茲考量新遴選機關未曾因該員而有於100年度遞補參訓之情形,爰同意某甲本(101)年度參訓時,不占新遴選機關原分配受訓之名額。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