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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113年2月26日發布修正5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條文

條文修正:

  1.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6條、第8條、第11條條文及第9條附件2、
  2.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及第11條條文、
  3.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1、
  4.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
  5.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

附件為5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另附上「委升薦」及「薦升簡」遴選評分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