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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時數算加班,補償評價合理化,加班補休帶著走,無法補休結算錢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考試院函送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修正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培芝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及各界的支持。

本次修法主要落實補償方式實質化、值班制度加班化、加班補償合理化、補休結算覈實化及授權框架彈性化等五大政策目標。明定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方式,應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行政獎勵為例外,並刪除其他相當補償;將值班(待命服勤)納入加班範疇;考量輪班、輪休人員特殊業務性質,明定應依加班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不同因素,予以不同評價;明定補休假以休畢為原則,例外結算計發加班費;遷調人員未休畢之補休假,於本次修正前如逾補休期限本即歸零,修正後得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郝主委表示,有關以行政獎勵為加班補償係補償之最後例外手段,其適用係以機關舉證加班費預算已達上限,無法再支應加班費,且機關為業務推動需要,無法同意公務人員申請補休假為前提,以避免濫用以行政獎勵為補償之規定。

此次修正案係為呼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加班補償制度建立合理框架性規範,未來行政院依法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後,尚有賴各機關落實本法修正精神,依該框架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以達成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機關業務運作順遂之雙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