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 |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 109-04-09 |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 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 95-04-01 |
部特四字第0九二二二一三一二四號函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相當員級考試」疑義。 | 92-03-21 |
九十特四字第二0五五三三四號函 | 公務人員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可否視同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合格,並以高員級任用疑義。 | 90-08-28 |
交人九十字第0一九六八一號書函 | 交通事業人員八十九年一月提敘薪級至員級最高薪級,尚餘二年年資未提敘,是否可併計員級最高薪級年資,以取得晉升高員級之訓練資格疑義。 | 9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