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法三字第11457810262號函 | 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任用案,得追溯之生效日及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派代一案 | 114-01-08 |
公訓字第1011011059號函 | 遴選機關原核定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受訓人員因調任他機關服務,可否准由該機關當年度備選人員遞補參訓 | 101-07-11 |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 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 95-04-10 |
公訓字第9103700號書函 | 現任警佐一階職務未滿3年之消防人員,可否併計曾任非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之考績,以取得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資格疑義。 | 91-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