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 |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 109-04-09 |
七七台華甄二字第一四一四八一號函 | 警察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原任警察人員之考績得否併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疑義。 | 77-03-28 |
八八台審三字第一七八一二四六號函 | 現任警佐一階職務,得否以其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併警佐一階職務之年終考績,以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疑義。 | 88-07-08 |
八九特三字第一九六0八六七號函 | 有關警佐一階任官資格人員,於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得否以該訓練合格資格取得升任警正四階任官資格疑義。 | 89-10-31 |
九十特三字第一九八七二九六號書函 | 有關在消防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訂定前,為應業務需要,各縣市消防局在辦理內部陞遷考核,可否沿用「警察人員升遷要則」之規定計分疑義。 | 90-02-07 |
公訓字第九OO二二O九號函 | 消防人員如何依公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核算積分及得否比照警察人員遴選作業規定疑義。 | 90-05-02 |
公訓字第九一O三七OO號書函 | 現任警佐一階職務未滿三年之消防人員,可否併計曾任非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之考績,以取得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資格疑義。 | 91-07-03 |
部特三字第0九二二二0四一三一號書函 | 曾受懲戒處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警佐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之年終考績疑義。 | 92-01-09 |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 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 9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