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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相當員級考試」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2-03-21

發文字號

部特四字第0九二二二一三一二四號函

主旨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相當員級考試」疑義。

說明

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員級人員經審定員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或相當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上開有關「相當員級考試」規定,經查該條文立法說明,係指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而言。是以,檢定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相當之檢覈考試,均非屬上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相當員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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