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現任警佐一階職務未滿三年之消防人員,可否併計曾任非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之考績,以取得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07-0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九一O三七OO號書函

主旨

現任警佐一階職務未滿三年之消防人員,可否併計曾任非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之考績,以取得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資格疑義。

說明

一、查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部特三字第O九一二一五七三六O號書函釋規定略以:「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係為解決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技術人員互調併計年資、考績升等(晉階)任用問題,爰增列本條規定以資適用。並據以於該條條文中明定,應以其曾任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之年資、考績,始得併計取得各該任官資格。至於曾任非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務之年資、考績不宜併計。是以,現任警佐一階職務之消防人員,其曾任非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之年資、考績,核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符,自不得併計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年資、考績,取得警正升官等任官資格。」



二、爰此,現任警佐一階職務之消防人員,擬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有關其年資及考績採計,除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外,併請依照銓敘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