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有關具警佐一階任官資格人員,於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得否依法取得升任警正四階任官資格疑義一案,前經本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八審三字第一八二四八八二號函略以,具警佐任官資格人員,如擬經由考績、年資升任警正四階職務,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須經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經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尚無法據以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在案。復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第三項)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警正四階任官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因此,警察人員取得高一官等之任官資格,除經依法考試及格或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外,其以升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警正四階任官資格者,應僅限於「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人員,而不包括「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又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目前係分別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與「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辦理,上開二項訓練除共同課程相同外,專業課程內容則全然不同,自不宜以薦任升官等訓練及格取得升任警正四階之任官資格。是以,本案仍請依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