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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警佐一階職務,得否以其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併警佐一階職務之年終考績,以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8-07-08

發文字號

八八台審三字第一七八一二四六號函

主旨

現任警佐一階職務,得否以其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併警佐一階職務之年終考績,以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疑義。

說明

一、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略以,(第二項)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且具有本項第一、二款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第三項)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普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定資格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一階職務滿三年者,取得升任警正四階任官資格。同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警察官曾任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之年資、考績,得併計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條第二項之年資、考績。取得各該任官資格。」



二、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晉升官等之規定,係參照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委任人員經由升官等訓練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而訂列。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警察官警正一階升任警監四階者,得併計曾任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之年資、考績,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至於警佐一階升任警正四階者,並無明文規定年資得否併計。惟揆及立法意旨,上開條文規定並非有意排除警佐一階升任警正四階者之適用,而係立法過程中未及配合併予修正所致,基於法律規範之衡平及人員權益之考量,本部同意以其八十五年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併計八十六年、八十七年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及年資,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之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