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94-11-10
部管四字第0942554960號書函
現職公務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得以請假方式保留現職參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現職公務人員前往受訓者,依銓敘部91年11月20日部特三字第0912163055號均不宜核給公假,亦不得准予留職停薪參加訓練。至於是否得以事、休假方式前往受訓,以其既不得以留職停薪方式辦理,基於衡平,亦不宜以請假方式辦理。……所分配者無論是否占有實缺,因均領有津貼,基於公務員服務法1人不得重複支薪之原則,自無仍占或保留原服務機關職缺,並以請假方式致被分配機關另行占缺(或未占缺)受訓,而支領2份國家薪俸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