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字號主題日期
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2號函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僅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疑義113-05-02
公訓字第1110014883號符合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參訓資格人員如未具結放棄參訓,則機關不得逕予排除薦送參訓評分名單。112-01-10
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109-04-09
公訓字第1030011526號函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疑義103-08-14
公訓字第0950005859號書函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於接受訓練前降調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因與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規定未符,尚不得參加該項訓練95-06-22
公訓字第0920003062B號函曾經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之現職簡任機要職務人員,得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92-04-30
公訓字第0920003132號函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薦派人員,得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92-04-30
部法二字第0922232722號令經本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改派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疑義9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