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2號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僅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 113-05-02 |
公訓字第1110014883號 | 符合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參訓資格人員如未具結放棄參訓,則機關不得逕予排除薦送參訓評分名單。 | 112-01-10 |
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 | 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 109-04-09 |
公訓字第1030011526號函 | 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疑義 | 103-08-14 |
公訓字第0950005859號書函 | 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於接受訓練前降調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因與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規定未符,尚不得參加該項訓練 | 95-06-22 |
公訓字第0920003062B號函 | 曾經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之現職簡任機要職務人員,得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 92-04-30 |
公訓字第0920003132號函 |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薦派人員,得否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 92-04-30 |
部法二字第0922232722號令 | 經本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改派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疑義 | 92-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