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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消防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訂定前,為應業務需要,各縣市消防局在辦理內部陞遷考核,可否沿用「警察人員升遷要則」之規定計分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0-02-07

發文字號

九十特三字第一九八七二九六號書函

主旨

有關在消防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訂定前,為應業務需要,各縣市消防局在辦理內部陞遷考核,可否沿用「警察人員升遷要則」之規定計分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應於本法施行二個月內,訂定發布陞遷序列表。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任甄審之機關,其陞遷序列表應包含下級機關職務。」復查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研商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適用相關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略以,本法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公布施行,是日起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業務,自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本法施行後至同年九月十五日期間,依規定分由各權責機關訂定之陞遷序列表、陞任標準表及遷調規定等三項配套措施未及訂定完成前,為應用人需要,各機關得依權責參照原訂定之上開配套措施依本法規定辦理陞遷事宜。據此,各機關僅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至同年九月十五日間辦理之陞遷案,始得沿用原有陞遷規定。



二、綜上,各縣市消防局於內政部消防署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另訂消防人員陞任評分標準前,仍沿用「警察人員升遷要則」辦理消防局人員之陞遷一節,核與上開相關法令規定未符,故本案仍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有關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