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係應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人員(東部錄取分發區),經分配至某機關占缺任用,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嗣復應9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尚未服滿特考限制轉調期限,無法取得東部錄取分發區以外其他機關之任用資格,即未具所占職缺任用資格,無法先行派代送審,核與訓練辦法第10條第4項(按:現為第29條第1項)所定「現職人員」不符,爰於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仍應依上開訓練辦法第10條(按:現為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標準發給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