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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基礎訓練,係指由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者為限。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3-04-07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00046691號函

主旨

所稱基礎訓練,係指由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者為限。

說明

某君前應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及格。經查……是項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2點、第4點第1款及第5點規定,訓練類別為「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辦理。是以,上開訓練核非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8條之1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9點所定,由國家文官學院或委託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之基礎訓練,爰不得免除該項考試基礎訓練,仍須參加全期程(5週)之基礎訓練。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