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8-07-24
公訓字第0980007372號書函
進修碩士保留受訓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之計算時點。
某甲前以進修碩士事由經本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嗣業於98年6月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據此,某甲保留受訓資格原因消滅時點,本會得從寬認定為98年6月30日,爰某甲應自98年7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前,向本會提出補訓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