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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日期與補訓之開訓日期接近時之申請補訓及證明文件規定。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3-05-1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3939號書函

主旨

退伍日期與補訓之開訓日期接近時之申請補訓及證明文件規定。

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保留受訓資格之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補訓。惟部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如司法官特考、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等),因其係採集中訓練方式,上開人員如前以服兵役之事由經本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其退伍日期與集中訓練班開訓日期接近者,為恐其退伍後始申請補訓將造成相關調訓作業不及致其有無法參訓之虞,本會爰採個案審核方式並原則同意是類人員暫以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補訓作業,惟其仍應於退伍後立即補送退伍令影本至本會查考。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