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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大學校院將一學年分為三學期,其第三學期得否依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1-08-2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13628號函

主旨

有關部分大學校院將一學年分為三學期,其第三學期得否依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一、按本會92102日公訓字第0920006999號函釋:「……說明……三、本案進修人員於寒假及暑假修習進修所需相關學分,其進修費用之補助,涉及該學分之歸屬疑義,依教育部92922日台人(二)字第0920120896號函釋略以,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規定:『1學年分為2學期,分別以81日至翌年131日、21日至731日各為1學期。』本部對各級學校學期制採認為1學年2學期,寒假及暑假期間開設課程,無所謂另計為常態學期外之單一學期,大學院校暑假期間課程,多提供雙主修學位、修習輔系或補修習學分。復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由學校組成相關委員會研議,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各校開設課程、授課對象及班別學期歸屬須由學校認定。所詢公務人員於學校寒假及暑假期間修習所需相關學分,仍屬1學年2學期規範期間,惟其修習學分歸屬學期宜洽學校瞭解;……四、是以,進修人員於學校寒假及暑假期間修習進修所需相關學分,如擬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應洽學校瞭解該學分歸屬之學期,並由服務機關依上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規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



二、鑒於邇來迭有公務人員詢及前經機關核准進修,進修學校將寒假或暑假列為第3學期,渠於寒假及暑假期間修習所需相關學分之進修費用得否給予補助疑義,以前揭函釋迄今業經多年,為期審慎,爰經函准教育部101816日臺人(二)字第1010150383號函釋:「……說明……二、……各級學校1學年分為2學期,部分學校所稱第3學期,仍屬1學年2學期規範期間,其學期歸屬仍應洽學校了解;……」。



三、依前揭教育部函釋,各級學校1學年仍分為2學期,爰進修人員於學校寒假及暑假期間修習進修所需相關學分,如擬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仍應依前揭函釋,洽進修學校瞭解該學分歸屬之學期,並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規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