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機關同意以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在不超過當年度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服務機關得核給每週最高8小時之公假。
二、按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由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機關同意,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之方式至學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有關新生註冊、健康檢查及新生訓練,因屬為參加進修所需之相關活動,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