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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業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可否免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8-09-19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80010081號

主旨

有關學校業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可否免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108年9月11日府人訓字第1080203534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負責下列事項︰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次按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再按教育部105年9月23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133469號函示略以,請學校依職安法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三、又按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有關其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於安衛辦法已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安衛辦法之規定,如安衛辦法未有特別規定,則仍適用職安法之規定,本會106年4月25日公保字第1060004533號函已有釋示。茲為免疊床架屋,如公立學校已依職安法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得免依安衛辦法設置防護小組,惟仍須辦理安衛辦法所定公務人員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

正本

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