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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繳還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03-14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20003287號

主旨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繳還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02年3月8日投消人字第1020003729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其訴訟案件於其他不起訴處分、裁判或懲戒議決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又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涉訟之公務人員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並作成懲戒處分,自不宜再認定該公務人員係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涉訟輔助。

三、所詢涉訟公務人員前經服務機關依形式認定係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涉訟輔助,嗣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記過一次懲戒在案,服務機關自得再行認定該公務人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並得參酌刑事判決及懲戒議決之內容。本案仍請貴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諸權責核處。

正本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