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令
98-10-19
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
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本會92年11月14日公保字第0920008118號函釋,補充如上。
考試院(編纂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