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民國98年10月7日投消人字第09800090710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其輔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一點五倍。」上開輔助,係指每一偵查程序或每一審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又所稱偵查程序,應包括再議及交付審判在內,前經本會96年12月21日公保字第0960013456號書函釋在案。
三、茲公務人員因依法執行職務,業經服務機關於偵查程序或每一審級給予因公涉訟輔助有案者,即不得再次申請涉訟輔助,不因偵查程序或每一審級之移轉管轄而分別給予涉訟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