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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4-04-01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40004095號

主旨

所詢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104年3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3437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查該辦法之立法理由對於「違反刑事法律」之概念,並未區分「形式或實際」違反刑事法律之情形;又所稱刑事法律之意涵,舉凡以刑法為名之刑法典及刑事特別法律,或以規範其他法律關係(民商事、行政法)為主體,為保護特定法益,而附帶規定科以刑罰之條文均屬之。至所詢如何認定是否違反刑事法律一節,涉及個案事實判斷,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

教育部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