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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實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意旨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之規定為5年。本會民國96年8月1日公保字第0960008007A號令,補充如上。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

96-12-07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60013367A號令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實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意旨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之規定為5年。本會民國96年8月1日公保字第0960008007A號令,補充如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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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副本

中央暨地方主管機關人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