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民國104年3月12日車業字第1040000898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上開輔助,係指偵查每一程序或每一審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又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包含偵查程序或審判階段,迭經本會歷釋在案。有關所詢上開規定「每案」之意涵,係指依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所分別核予之涉訟輔助案,尚無所稱民事或刑事訴訟全部審級合計為一個案件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