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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鄉(鎮、市)公所於行政訴訟延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1-02-01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11001337號

主旨

所詢鄉(鎮、市)公所於行政訴訟延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101119日府民禮字第1010011161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輔助對象為公務人員。至地方自治團體延聘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關律師費用之支出與上開辦法規定並無關涉。

正本

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