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101-02-01
公保字第1011001337號
所詢鄉(鎮、市)公所於行政訴訟延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民國101年1月19日府民禮字第1010011161號函。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輔助對象為公務人員。至地方自治團體延聘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關律師費用之支出與上開辦法規定並無關涉。
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