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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請釋公務人員因任用敘薪事宜,進行復審、行政訴訟等救濟所付訴訟費用,是否可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服務機關予以補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8-01-07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70013294號

主旨

有關請釋公務人員因任用敘薪事宜,進行復審、行政訴訟等救濟所付訴訟費用,是否可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服務機關予以補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民國97年12月25日北市港工人字第09730881300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是依上開規定,服務機關應否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則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且所涉及者係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方屬輔助範圍,行政訴訟案件不包括在內,迭經本會歷釋在案。



三、貴校所詢是否屬執行所受命令一節,核屬就具體事實認定問題,爰仍請參酌上開說明本諸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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