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所詢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8-09-22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80009022號

主旨

所詢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98年9月3日台人(二)字第0980149040號書函。



二、按政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21條第1項已有明定比照該辦法之規定。而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者。準此,擔任機關首長之政務人員為機關之法定代理人,倘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未到,遭法院裁定罰鍰,非屬該涉訟輔助辦法規定所得比照輔助之對象,請參酌。

正本

教育部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