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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 有關公務人員經檢調單位搜索及傳訊,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07-09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60006948號

主旨

所詢 有關公務人員經檢調單位搜索及傳訊,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民國96年7月3日臺會人字第0960031890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刑事訴訟案件,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申請因公涉訟輔助,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辦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程序法第122條第1項、第128條第2項及第128條之1第1項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中,認有搜索必要時,得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之,搜索票上並應記載同法第128條第2項所規定之事項。是以檢調單位之搜索及傳訊係屬刑事訴訟之偵查程序。

三、所詢公務人員經檢調單位搜索及傳訊,並於搜索票上註明為犯罪嫌疑人,屬涉訟辦法第5條所稱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為犯罪嫌疑人。又 貴會要否核發涉訟輔助,仍須就該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本於權責判斷。至於搜索票搜索完畢已收回是否得由當事人具結後佐證,與涉訟辦法規定無涉,請 貴會本諸職權處理。

正本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