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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涉訟公務人員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是否得核予涉訟輔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7-06-06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70006540號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涉訟公務人員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是否得核予涉訟輔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07年5月30日新北環人字第1071040051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次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是公務人員申請涉訟輔助,係以其「依法執行職務」,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事為前提。如公務人員所涉刑案業經法院判決有罪,服務機關不宜再認係依法執行職務,而給予涉訟輔助,此業經本會105年9月1日公地保字第10500104281號函釋在案。



三、貴局來函所詢,仍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於權責認定酌處。

正本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