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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請參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意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為宜,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5-10-12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51160272號

主旨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請參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意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為宜,請查照。

說明

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得指派機關內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有關各機關涉訟輔助小組組成與否,係考量申請之公務人員工作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不同,執行職務行為態樣不一,且牽涉之法令殊異,故規定各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考量是否組成審查小組。惟前開涉訟輔助辦法施行以來,各機關對於是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申請之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屢生疑義,又未經審查小組審查之涉訟輔助事件,衍生公務人員誤認機關未審慎判斷之疑慮,爰建議如主旨。

正本

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