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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

97-09-25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70009326A號令

主旨

有關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

說明

有關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其決定之權責機關為具有監督權限之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涉訟之自治事項如關係數個業務主管機關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規定,由受理在先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決定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