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所詢貴館助理研究員受聘擔任國立故宮博物院某採購案外聘之評選委員,因案涉訟,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涉訟輔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07-13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60006905號

主旨

所詢貴館助理研究員受聘擔任國立故宮博物院某採購案外聘之評選委員,因案涉訟,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涉訟輔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民國96年7月2日台博人字第0960001787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為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時,涉訟輔助之義務機關應屬該職務權限歸屬機關,俾同時兼顧機關預算之分配與執行。準此,所詢所屬公務人員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擔任他機關之採購評選委員職務因而涉訟,以其並非執行本職機關業務而涉訟,自無由本職機關予以涉訟輔助問題。

三、又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涉訟輔助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及涉訟輔助之對象,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已有明定,並迭經本會歷釋在案,併請參酌。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