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館民國96年7月2日台博人字第0960001787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為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時,涉訟輔助之義務機關應屬該職務權限歸屬機關,俾同時兼顧機關預算之分配與執行。準此,所詢所屬公務人員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擔任他機關之採購評選委員職務因而涉訟,以其並非執行本職機關業務而涉訟,自無由本職機關予以涉訟輔助問題。
三、又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涉訟輔助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及涉訟輔助之對象,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已有明定,並迭經本會歷釋在案,併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