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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詢受主管機關遴聘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性質上為私法人)外部董事,因執行董事事務涉訟,得否申請涉訟輔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10-09-24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100008923號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受主管機關遴聘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性質上為私法人)外部董事,因執行董事事務涉訟,得否申請涉訟輔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110年9月8日農授水字第1106030721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及依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第19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據此,如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其須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始得比照上開辦法規定,辦理涉訟輔助事宜。
三、茲依來函所述非屬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之其他機關(構)人員、學校教職員或社會人士,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擔任董事,因該財團法人並非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爰與前開涉訟輔助辦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不符。又外部董事固係由主管機關聘任,惟其所執行之事務,係攸關該財團法人目的事業相關會務、各項業務運作、預算金額及財產運用管理事宜,且據其參與董事會會議作成之決議,亦係以該財團法人之名義所作成,是該財團法人外部董事依章程規定執行事務,並非依據法令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亦與公權力之委託行使無涉。是類人員自無從適用或比照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四、貴會所舉本會106年8月11日公地保字第1060010886號函釋,與本件情節不同,尚難參照採據。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