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司民國108年5月10日法字第1080800197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對公務人員遺族得準用涉訟輔助事項及要件範圍,已有明文。同辦法第19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貴公司員工如係上開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仍須有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之事實,且於該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遺族或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方得比照上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若公務人員於涉訟前已死亡,即與涉訟輔助之法定要件未符,其遺族或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自不得申請涉訟輔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