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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貴會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因公涉訟,得否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輔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0-07-19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00009514號

主旨

所詢貴會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因公涉訟,得否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輔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100630日輔壹字第1000008367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及第21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是依上開規定,貴會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如屬本辦法第21條第4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因公涉訟輔助事宜,始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準此,來函所詢貴會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因公涉訟,得否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輔助一節,請依渠等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之執行,依規定本於權責認定酌處。

正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