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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所僱用之農業課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21條第4項申請涉訟輔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3-11-21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30016859號

主旨

有關貴所僱用之農業課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21條第4項申請涉訟輔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民國103年11月13日土鎮農字第1030014496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第 21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是以,於各級政府機關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得依上開規定比照給予涉訟輔助。

本件所詢貴所僱用之臨時人員,如屬涉訟輔助辦法第21條第4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並經貴所依職權認定確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致涉訟時,自得比照上開辦法之規定予以輔助。

正本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