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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部所詢嘉義縣陳縣長因遭受陳姓縣議員率眾抗議謾罵,經陳縣長以妨害名譽提出告訴,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之依法執行職務及應由何機關辦理涉訟輔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書函

發文日期

98-09-14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80009198號

主旨

有關貴部所詢嘉義縣陳縣長因遭受陳姓縣議員率眾抗議謾罵,經陳縣長以妨害名譽提出告訴,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之依法執行職務及應由何機關辦理涉訟輔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98年9月8日交人字第0980049897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是依上開規定,服務機關應否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苟非依法執行職務導致之訴訟,本無予以涉訟輔助問題,迭經本會歷釋在案。相關案例及決定業已公示上網,本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保障事件決定書查詢系統)請自行參酌。



三、次有關民選縣(市)長因公涉訟輔助事項之決定權責機關,亦經本會以97年9月25日公保字第0970009326A號令及同文號B函釋示有案如附。



四、另本案所詢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事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參酌說明二所述,本於權責妥處,本會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