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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因執行職務涉訟,得否適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書函

發文日期

90-08-01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九OO四二一二號

主旨

工友因執行職務涉訟,得否適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說明

一、有關工友因執行職務涉訟,得否適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補助疑義一案。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復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定之人員。」同辦法第九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除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外,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是以,行政機關依據「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依上開規定,雖非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惟仍屬第九條第一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如經服務機關依職權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訟時,自得準用上開辦法之規定予以輔助。

正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