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貴部為辦理因公涉訟,於法制作業衍生疑義,請本會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3-06-16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九三○○○四七○七號

主旨

有關貴部為辦理因公涉訟,於法制作業衍生疑義,請本會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權槭字第0九三0000一九二號函。



二、按考試院與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會同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一、政務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既已明定比照「本辦法」之規定,則上開人員因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所詢貴部政務人員、軍職人員、約聘雇及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遇有因公涉訟案件,是否即應依據本辦法予以輔助;貴部訂定之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作業要點與本辦法不同之處,須否配合修正或增列;及貴部是否為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等節,查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作業要點與本辦法規範不符之處,前經本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公保字第0九二000九五八0號函及同年四月五日公保字第0九三000一八六八號書函請貴部配合修正在案。爰貴部政務人員、軍職人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約聘雇人員,如有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於該要點修正前,其與本辦法有歧異處,仍應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又貴部所屬人員有因公涉訟情事時,貴部自亦為本辦法所定之服務機關。至於該要點相關修正內容,仍請貴部參照本會上開函釋意旨,本諸權責酌處。

正本

國防部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