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7-01-17
公保字第0970000509號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尚未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其法定繼承人得否代其申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公所民國97年1月9日安鄉人字第0970000346號函。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20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涉訟時死亡, 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其涉訟輔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是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如涉訟時死亡,且死亡前尚未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得由其依法律得承受訴訟之人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得承受訴訟之人依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認定之,非即為其法定繼承人。如依法律得承受訴訟之人向 貴公所申請核發涉訟輔助費時,仍須就已故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本於權責判斷。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